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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重大事项如何讨论决定?全新规定已经出台
30日,记者从济南市人大获悉,《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于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且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原法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细化。一是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增加了保证上位法实施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市委决策需要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建设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二是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增加了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情况等。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也做了一些调整。一是增加了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研究协调重大事项议题的内容;二是增加了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三是增加了审议重大事项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性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和依法公布决议决定等程序;四是增加了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内容。
此外,在加强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方面,针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情形,规定了有关机关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常委会跟踪监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内容;针对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情形,规定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审议意见并由报告机关报告办理结果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记者 刘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