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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1月15日讯(记者杨晨)近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审查措施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备案机构、备案材料、审查处理措施等方面作了区分处理。
该《规定》共二十七条,修改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规章定义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定》细化了审查内容和措施。规定了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规定备案审查机构除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方式进行审查;增加了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报备审查的内容。
《规定》完善了建议审查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议审查申请:(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二)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三)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四)没有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六)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