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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设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森林防火严禁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明确,在森林防火区内,森林高火险期严禁祭祀活动时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露天烧烤等。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禁止野外违规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定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延长期限。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我市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功能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辖区内森林、林地及其周边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设立明显的边界标志。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等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森林高火险期除严格执行上述“禁烧”规定外,严禁下列行为:
(一)祭祀活动时焚香烧纸;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露天烧烤;
(三)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四)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在春耕生产、踏青旅游等重点时期和清明节、农历十月一日、除夕等传统祭祀节日,应切实加强对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辖区内禁火工作。
六、各级园林和林业绿化、生态环境、公安、民政、农业、城管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查处各种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七、村(居)民委员会应制定禁止野外违规用火公约,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群众性禁火工作。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向市民群众宣传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有关政策法规,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九、森林高火险期内,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功能区)应在进山路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禁止携带火种火源进山。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时,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12345、110、66600119。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