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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福”年交保费近万元,确诊重疾退两千?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国寿福”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该公司却作出退还附加重疾保险费2760元的理赔结论,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因双方协商未果,中国人寿被诉上法庭。
7月29日,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赵丽杰(化名)于2017年12月份投保了“国寿福”(至尊版)终身寿险30万元,并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30万元,以及意外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和保费豁免,年交保费9508.63元。
2018年2月底,赵丽杰因病住院治疗,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恶性肿瘤)。2018年3月初,赵丽杰出院后前往中国人寿申请理赔。同年8月,中国人寿核定后作出如下理赔结论:退还附加“国寿福”重大疾病保险费,终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拒赔后,中国人寿向赵丽杰退还保费2760元。
对此,中国人寿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重大疾病,按照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赵丽杰确诊为甲状腺癌距离合同生效仅53天,故退还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费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80日等待期的约定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合同仅使用普通字体显示,180天内外轻重有别,故应当认定中国人寿就‘180日等待期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丽杰要求中国人寿承担保险理赔款30万元应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寿十日内向赵丽杰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扣除已退还保费2760元),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寿负担。
“被保险人已在投保确认书上签了字,又在电话回访中承认,应当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180日等待期条款’不生效是错误的。”中国人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丽杰诉求。
对此,赵丽杰认为,“180日等待期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中国人寿的保险合同从条款的印制来看,涉及等待期的条款均为通常文字格式,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和字体等其他特别标识进行提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也未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寿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履行了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故“180日等待期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国人寿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